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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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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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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8476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第一條 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ㄒ唬┯萌藛挝还室馔涎硬挥喠趧雍贤,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ǘ┯捎谟萌藛挝坏脑蛴喠o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贿`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ㄋ模┯萌藛挝贿`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斐蓜趧诱吖べY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ǘ┰斐蓜趧诱邉趧颖Wo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ㄈ┰斐蓜趧诱吖、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ㄋ模┰斐膳毠ず臀闯赡旯ど眢w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ㄎ澹﹦趧雍贤s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ㄒ唬┯萌藛挝徽惺珍浻闷渌Ц兜馁M用;
。ǘ┯萌藛挝粸槠渲Ц兜呐嘤栙M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ㄈ⿲ιa、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趧雍贤s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ㄒ唬⿲ιa、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ǘ┮颢@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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